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或者考核;

(四)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的经验;

(五)推动依法治理工作;

(六)承办法制宣传教育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