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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
有效
国家和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事业设施的建设与保护,适用本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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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