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占用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或者预留用地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擅自调整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或者预留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被调整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