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占用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或者预留用地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擅自调整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或者预留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被调整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