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广播电视管道。

新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住楼及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广播电视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同时配套建设广播电视管道、设备用房。广播电视管道、设备用房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验收范围。

其他广播电视发射、接收、传输等设施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