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对病伤的,进行救护;对能存活的,予以放生或者供有关单位驯养;不能存活的,方可变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1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