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