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条已修改非法捕杀、出售、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