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建设项目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