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责任保护本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制止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猎枪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