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