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