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