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条已废止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