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九条已废止凡年满18-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5株。对11-17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适龄城镇公民或者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绿化委员会缴纳绿化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