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八条已废止每年4月为全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点。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