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度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