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得毁损、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