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国防教育分为社会和学校两个系统,按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教育内容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分类组织实施:(一)在社会国防教育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二)在学校国防教育中,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学生结合军事训练接受重点教育,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接受普及教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