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普及教育的对象应当了解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地理和军事常识,爱护国防设施。

重点教育的对象除接受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国防法律、国防科技、国防经济等专业知识和一般军事技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