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应当将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建,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施工。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同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未经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