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作业专用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倒桶点、果皮箱、垃圾转运站、粪便处理场、垃圾处理场和环境卫生专用标志、车辆、停车场及工作房等。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