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