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