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