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由自治州及各县藏语文管理部门检查督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同时撤除不规范牌匾。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