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由自治州及各县藏语文管理部门检查督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同时撤除不规范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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