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藏语文而没有使用,或妨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使用藏语文的,由自治州及各县藏语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由州县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