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四章 藏语文的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印章、文件头、牌匾、票据等用文以及境内地名、街道名、旅游景点名称和各种社会用字的译文,应当按照州民族语文翻译机构翻译或审核的规范术语,准确使用。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