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四章 藏语文的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境内的地理名称、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牌、碑文等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境内行政区划、城镇街道、开发区等进行命名、更名时,采用能反映地方历史、文化特点的藏语名称,同时使用汉文译名。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