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四章 藏语文的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州生产的商品的名称、商标、说明书,服务行业经营项目、标价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自治州境内城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路标、交通标记、航运、车辆门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门牌、商标及各种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