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四章 藏语文的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或外地驻州单位的文件和电子公文文头、公章、牌匾、文字标志、会标、证件、横幅、标语、网站、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笺以及以上部门和单位所制发的营业牌照、居民身份证、各种奖状、发票、收据、锦旗、公告、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