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四章 藏语文的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时,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进行答复和处理,工作人员不得积压和拖延自己不通晓的文字信函、批件及其他文字材料。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