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时,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进行答复和处理,工作人员不得积压和拖延自己不通晓的文字信函、批件及其他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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