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四章 藏语文的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布告、公告、通告和重要文件等,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各类起诉书、判决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