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布告、公告、通告和重要文件等,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各类起诉书、判决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