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四章 藏语文的使用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不会汉语文或者藏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为他们提供翻译;当事人用藏语口头提出或以藏文提出起诉、上诉和申诉的,司法机关应当予以接受或者办理,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