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四章 藏语文的使用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倡使用藏语作报告,并提供汉语翻译;其他会议、集会和各种大型活动,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一般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