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四章 藏语文的使用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制定发布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各类公文及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发至乡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发至牧委会及牧民群众中的各类文件、学习宣传材料以藏语文为主。自治州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乡人民政府可以使用藏文上报各类文件,收文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