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