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攀登路灯杆线,搭线挂物的,给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的,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