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规定,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布设管线,淤河争地,炸山采石,破堤扒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