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污水、地下水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擅自改动、串接排水管道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