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污水、地下水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擅自改动、串接排水管道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