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人行道行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放车辆、超限车辆通过桥涵的,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