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河道、洪道或采掘砂石的,须经市防汛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用开挖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占用费、修复费,严格遵守批准的期限、地点和范围。

凡在河道设置设施、进行作业或临时占用有碍航运的,应经市航道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