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凡需在河道、洪道范围内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道,修建堤坝、码头(泊位)、泵房,截流蓄水,或进行水上作业的,除按规定办理手续外,须经市防汛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施工,不得损坏防洪设施,影响排洪功能。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