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攀登路灯杆线;

(二)依附照明设施搭线、挂物,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

(三)损坏路灯灯具及附属设施;

(四)擅自迁移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

(五)其他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