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攀登路灯杆线;(二)依附照明设施搭线、挂物,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三)损坏路灯灯具及附属设施;(四)擅自迁移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五)其他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