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在城市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进行集市贸易、生产作业;(二)未经批准在河道、洪道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道;(三)淤河争地、炸山采石、采砂洗砂、种植有碍行洪植物;(四)破堤扒口、堵塞泄洪出口,未经批准修堤筑坝、截流蓄水;(五)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六)擅自排放污水;(七)其他有碍行洪和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