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新建单位、新增污水单位需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若城市排水设施无力接纳时,可采取受益单位集资建设的办法解决,并将设施无偿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