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任何建筑物都不得占压排水管道地面。确需临时占压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除。因临时占压损坏管道的,应及时修复或缴纳修复费。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