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将污水接入雨水管道或将雨水接入污水管道;(二)接通使用雨水、污水管道截流取水;(三)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或将施工地下水排入污水管道;(四)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五)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影响设施正常使用;(六)任意圈占用地、挖坑、开沟、取土;(七)擅自改动管线、检查井、雨水井;(八)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