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污水接入雨水管道或将雨水接入污水管道;

(二)接通使用雨水、污水管道截流取水;

(三)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或将施工地下水排入污水管道;

(四)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影响设施正常使用;

(六)任意圈占用地、挖坑、开沟、取土;

(七)擅自改动管线、检查井、雨水井;

(八)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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